一、税务注销
1、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》,并按规定填写。
2、纳税人将填写好的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》送交主管税务机关,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、证明、资料:
①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;
② 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、《发票购用印制簿》、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;
③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、证明、资料。
3、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》和上述证件、证明、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
内,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,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》退还一
份给纳税人;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的,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。
二、工商注销登记
1、《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
2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;
3、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(原件);
4、营业执照正本、电子版营业执照;
5、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注: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,可提交复印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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