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变更登记(5个工作日)
1、公司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原件及电子执照(U盘);
2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;
3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4、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;
5、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6、公司章程修正案(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);
7、登记机关需要增加的其它相关材料。
① 名称变更: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② 经营范围变更:
(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)
③ 注册资本变更:《公司股东(发起人)出资情况表》、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减少注册资本的,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。
④ 实收资本变更: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。
⑤ 住所变更: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;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。
⑥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:公司签署的《公司(企业)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、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⑦ 公司类型变更: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。
⑧ 营业期限变更: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。
⑨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:《公司股东(发起人)出资情况表》、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、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⑩ 股东变更:股东会决议、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、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注:证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公司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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